職務法庭辦案期限新規定 流產假不列入管考
2020/05/14 20:2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職務法庭7月17日將有重大制度變革,從現行的一級一審改為一級二審,新增救濟管道,提供被付懲戒的司法官一個上訴途徑,為了因應新制,司法院公布「職務法庭辦案期限實施要點」修正規定,除了明定上訴案件審理期間不得超過1年,並新增流產假、產假、連續病假不得列進入管考期限。
新制規定,懲字案件管考期限一審維持1年6月,二審原則上為1年,但若合議庭有召開言詞辯論庭,則可拉長至1年4月,一旦逾期未報結,由承辦書記官按月填具職務法庭遲延案件月報表,經承辦法官及其審判長核閱,會統計人員並送請委員長核定後,於翌月15日前陳報司法院。
但若受命法官請娩假、懷孕滿20週以上的流產假及連續病假逾42日,請假日數不得計入上述的管考期限內;如果銷假上班後,距離管考期限只剩不到2個月,應延長到2個月;倘若案件遲延後才請假,仍應視為不遲延案件,但請假事由消滅後,應即再列為遲延案件。
視為不遲延案件,公懲會應隨時注意停止或延緩原因已否消滅,以利儘速終結,且經委員長核可後,通知統計人員登記,計算法官的結案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