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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警兇嫌無罪交保惹「漏接」爭議 司法院急開會修法

鄭男(中)殺警無罪交保案,迫使司法院正視刑事訴訟法不足之處。(資料照)

鄭男(中)殺警無罪交保案,迫使司法院正視刑事訴訟法不足之處。(資料照)

2020/05/08 19:2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鄭姓男子去年7月在火車上殺害鐵路警察李承翰,因鑑定報告直指他犯案時喪失辨識能力,嘉義地院上月30日判決無罪、裁定50萬元交保,引發「在外趴趴跑」的漏接質疑,司法院臉書遭到網友灌爆,連忙召集警政、衛政等機關開會,主席、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裁示,擬修刑事訴訟法補漏。

司法院6日召開「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精神障礙被告銜接社會安全網機制聯繫會議」,討論罹患精神疾病被告若獲交保,是否有其他單位可無縫接軌、協助安置等議題,林輝煌認為,法院處理刑事案件遇有精神障礙之人,雖現行已有精神衛生法、保安處分執行法等相關規範可資依循,但為兼顧病患權益及社會安全保障,將對刑事訴訟法進行必要修正。

林輝煌表示,司法院已發函提醒各級法院加強通報機制,並函請衛政、警察或消防機關提供聯繫窗口,以便司法院逐步建立後續操作流程,另請與會代表將所提及資源匱乏問題,攜回相關機關,加以正視並妥適佈建。

有關精神障礙被告經法院判決無罪或命具保等強制處分時,現行機制有無漏接疑慮等問題?有與會人員建議修正精神衛生法第32條規定,增訂法官、檢察官等司法人員或相關從事業務之人,於有必要時應即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之規定,以利主管機關統籌因應;亦有提及嚴重病人的「保護人制度」沒有確實落實,是社會安全網的大漏洞;亦有人認為刑法關於監護處分的規定應增訂評估機制及調整處分年限,使更具彈性。

會中衛福部心口司代表說明現行精神障礙者的處理機制與網絡,指出人力不足問題。警政署代表接著說明員警值勤發現有疑似精神障礙者,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為相關處置,如確定為精神疾病之人,則依精神衛生法第32條及第46條規定處理。

矯正署代表表示,目前各矯正機關係依監獄行刑法及精神衛生法相關規定,處理有精神障礙受刑人釋放後之通報,但看守所部分無法掌握釋放被告時間,通報會有落差。嘉南療養院主任李俊宏進一步指出,現行體制下,精神科醫師人力短缺、老化及各地精神醫療資源分配不均,也會是將來社會安全網銜接要面臨問題。

另有代表發言認為依照現行機制,法院欲使精神障礙被告不致漏接,或許可以在法官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裁定監護後,由檢察官執行處分,但待衛福部等行政機關妥適佈建相關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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