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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警無罪案》司法院急函各法院 審到傷人精神疾病被告應通報地方

鄭男(中)殺警無罪交保案,迫使司法院正視刑事訴訟法不足之處。(資料照)

鄭男(中)殺警無罪交保案,迫使司法院正視刑事訴訟法不足之處。(資料照)

2020/05/12 20:2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鄭姓男子去年七月搭乘自強號拒絕驗票,竟持預藏的尖刀直刺前來協調的鐵路警察李承翰,造成李承翰不幸殉職。上月30日,承審的嘉義地院合議庭以鄭男犯案時喪失辨識能力,判決殺人無罪、監護(強制治療)5年、50萬元交保,民眾擔憂「殺人者在外趴趴跑」,灌爆司法院臉書,司法院趕緊於同日發函各級法院,請法官審到有精神疾病,且有自傷或傷人之虞的被告時,通報地方政府。

嘉院判決當日全國一片譁然,外界質疑鄭男若交保成功,在外趴趴跑無人管,整個體系「漏接」,形同讓一顆不定時炸彈四處遊蕩,司法院被罵翻,當天即火速發出公文,要求各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如果被告有精神衛生法所定的精神疾病時,法官認為有必要,應即通知當地縣市政府依「精神衛生法」處理。

公文請各法院參考「精神衛生法」第32條立法意旨,被告因精神疾病而有自傷或傷害他人之虞,造成社會安全疑慮,宜妥適因應並連繫當地主管機關,防範及避免危害發生的可能性。

簡言之,就是法院如果裁定被告交保,但認為他有自傷或傷人的可能性,應通報縣市政府的警政、衛政、社政、消防等機關接手,評估有沒有強制就醫的必要。

公文又指,受理偵查中聲請羈押、案件移審及審理等程序,法院如果裁定羈押有精神疾病的被告,應該副知相關矯正機關。

司法院當日慘遭罵翻,除了發函止血,再緊急於6日召集警政、衛政等機關,開啟「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精神障礙被告銜接社會安全網機制聯繫會議」,會中決議請各法院加強通報機制,並請相關機關提供聯繫窗口,以利提供被告無縫接軌的處遇,避免讓有自傷或傷人之虞的被告交保在外趴趴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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