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通過「勞動事件法」草案 法院將設勞動專庭
司法院通過「勞動事件法」草案。(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法院26日院會決議通過「勞動事件法」草案,分為總則、勞動調解程序、訴訟程序、保全程序、附則等5章,合計53條條文,未來將在各級法院設置勞動法庭或專股,加入勞動事件審理,草案近日送行政院會銜,預計本會期送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指出,草案重點除了設置勞動專庭,並擴大勞動事件範圍,將與勞動生活相關的民事爭議,包括建教合作、性別工作平等、就業歧視、職業災害、工會活動、競業禁止及其他因勞動關係所生侵權行為爭議等,納入勞動事件範圍。
司法院表示,勞動事件起訴前應行「勞動調解」程序,草案參考日本法制,以勞動法庭法官1人與具有處理勞資經驗的調解委員2人,共同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進行勞動調解,促成兩造解決紛爭,提升當事人自主解決紛爭功能。
勞動調解委員會得依職權提出解決紛爭方案,如當事人未異議,即視為調解成立,以擴大勞動調解弭平紛爭之成效;如勞動調解不成立,調解聲請人未為反對續行訴訟,即應由參與勞動調解的法官續行訴訟,以一次辯論終結為原則。
司法院指出,為了減少勞工的訴訟障礙,勞工得於我國勞務提供地法院起訴,其被訴時亦得聲請移送至其選定有管轄權的法院;減徵或暫免徵收勞工起訴、上訴及聲請強制執行之裁判費、執行費;勞工得偕同所屬工會選派之適當人員到場擔任輔佐人;雇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之義務,同時強化當事人與第三人提出所持有證據方法或資料之責任,及減輕勞工關於工資及工作時間等事實之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