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影118億資產被黨產會凍結 聲請停執獲准確定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行政院黨產會認定中影是國民黨附隨組織,中影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本訴尚在審理中,聲請停止執行部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若持續將使中影受有難於回復損害的急迫情形,原處分停止執行,不致對公益有重大影響,故裁准中影聲請,在本訴確定前,應停止執行;黨產會不服,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抗告,全案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此案中,審酌保全程序的有關利益,有「財產權」保障的私益、和「政黨公平競爭及實現轉型正義」的公益,由於私人財產權可能受到立即性威脅,而公益受侵犯的蓋然性較低,因此本案若停止執行,難認對公益有重大影響。
此外,黨產會若對中影凍結資產,恐造成金融機構緊縮對中影的貸款等情形,有造成「將發生難以回復損害」的可能,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裁定並無違誤,因此今駁回抗告確定。
中影因被黨產會認定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前年10月9日遭凍結118億元總資產,提起撤銷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北高行去年1月原先駁回請求,案經最高行發回,北高行更一審上個月裁准中影聲請停止執行。
北高行更一審認為,中影確實因黨產會依黨產條例作成原處分認定其為附隨組織,並因原處分中的確認部分規制作用,使其在營運活動上面臨「市場信任危機(主要是未來償債能力)」,導致有無法以槓桿操作運用其財產的損害,而這種損害雖可用金錢彌補,但中影財產已受到全面控制(無任何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可供扣除),且因槓桿效益的反轉,發生乘數效益,而有損害擴大情形,在損害計算上確有困難。
為了避免將來因原處分經判決撤銷導致國家負擔過重的金錢支出,或因此衍生出耗費社會資源的不必要爭訟,應認定原處分若不停止執行,將使中影有「難於回復損害」的急迫情事,故應給予暫時保護的必要。
更一審也認為,中影已遵照原處分,依黨產條例向黨產會申報現有財產,以供黨產會調查;惟因黨產會尚未依黨產條例認定中影究竟哪些特定財產範圍,屬於不當取得財產,以及扣除取得該等財產所支付的對價後,所應移轉的財產範圍為何,則原處分將使中影持續受到有因計算困難而難於回復的損害,故裁准中影聲請,在本訴確定前應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