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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議前調閱資料遭拒 議員質疑苗縣府:想維持25年不刪預算?

苗縣議員定期會前調閱資料,縣府拒絕提供惹議。(陳品安提供)

苗縣議員定期會前調閱資料,縣府拒絕提供惹議。(陳品安提供)

2019/11/09 15:27

〔記者蔡政珉/苗栗報導〕苗栗縣議員陳品安、曾玟學、陳光軒與羅貴星等人指出,因11日縣議會開議,將審查預算。不過,上述議員近日向苗栗縣政府相關局處要求調閱資料以利審查預算,不但沒收到相關調閱資料,縣府反而提出公文,拒絕提供資料,陳品安等人不滿地說,縣府此舉無異於規避議員監督。

苗栗縣政府秘書長陳斌山則回應,因內政部民政司曾作出解釋,議員對縣府有質詢、表決等職權,不過若要「調閱」相關資料,需以機關對機關及縣議會正式函文縣府提供資料,或提交議會決議,苗栗縣府僅是依內政部解釋依法辦理,並非故意不提供資料,主因還是因縣議員無「調閱」職權。

陳品安表示,之前定期會與臨時會調閱資料時並未碰到所謂「調閱」資料問題,但是在議會開議前「兩個工作日」收到縣府拒絕提供資料的公文,讓她不禁質疑,縣府此舉是不讓「個別」議員索取資料,難道縣府心虛因預算亂編被發現?還是想要維持25年不刪預算的「佳績」?

曾玟學則說,縣府此舉太過離譜,地方立法機關之文件調閱權是地方立法機關本於行使立法、審議預算、政策監督等職權之輔助性權力,此公文根本意圖規避議會監督,擺明拒絕民意機關的檢驗。

羅貴星則提法務部101年12月26日法律字第10103110880號函意見,若地方立法機關或民意代表基於問政需要,要求公務機關提供資料,只要是為增進公共利益,屬於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並無違反相關法規之問題。他認為只要問政內容是增進公共利益,並未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 條限制公開規定,或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第16條等,苗栗縣政府依法都應該提供資料供議員調閱。

另外,縣議員陳光軒則說, 4年前他也曾碰過同樣狀況,他身為民選代議士,本該對選民負責,依法監督縣政府,但如今卻連調閱資料都要受到多重打壓和阻撓,真的讓人感到相當可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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