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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情人勾勾纏!內政部推新法最重關3年

恐怖情人跟蹤、騷擾女子造成社會不安。示意圖。(資料照,記者楊政郡翻攝)

恐怖情人跟蹤、騷擾女子造成社會不安。示意圖。(資料照,記者楊政郡翻攝)

2018/03/23 18:09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恐怖情人跟蹤女子造成社會不安層出不窮,警政署奉內政部長葉俊榮簽核,已將「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送行政院審議,未來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糾纏行為最重可處10萬元罰鍰,法院可針對再犯者核發防制令;如違反防制令,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內政部長葉俊榮表示,此法案屬進步的「預防犯罪」立法,採行多階段處罰模式,讓被害人在初期面對監視、盯哨等恐怖糾纏時,可即時向司法或警察機關求援,阻止悲劇發生,期待能早日完成立法,杜絕糾纏行為,讓國人生活更安全。

內政部指出,我國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對於跟蹤、騷擾行為分別定有處罰規定,但這些法律僅就特定關係、與性別有關,或跟追所為規範,至於不具這些要件的一般跟蹤或騷擾等糾纏行為,目前仍難以處罰和預防,形成法律相關漏洞。

為填補現行法律漏洞,內政部成立推動立法小組,召開多次研商會議及公聽會,邀請人權及法制專家學者,參考日本、德國的立法先例,擬具「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

內政部強調,此法有三大重點:一、明定糾纏行為是出於對特定人的愛戀、喜好或怨恨,對該本人、親屬或生活關係密切者,反覆或持續監視、盯哨、撥打無聲電話、要求約會、寄送物品、出示有害個人名譽訊息及濫用個資代購貨物等7大類行為,使人心生厭惡或畏怖。

二、於民眾報案後,由警察機關開始調查,對現行實施糾纏行為的行為人,警方得即時勸阻或制止。經調查有糾纏行為者,得對行為人為警告處分或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對一時糊塗等危害情節較輕微者,可給予警告,以利行為人改過向善。

三、經警察機關警告或罰鍰後2年內,如仍再有糾纏行為,則交由法院核發防制令制度,禁止行為人再為糾纏行為,並得命行為人遠離被害人的住居處所、工作場所,或其他防止糾纏行為的必要措施。

草案規定,如違反防制令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葉俊榮強調,推動「糾纏行為防制法」勢在必行,不能再讓人民遭受糾纏行為的侵擾,未來「糾纏行為防制法」將與「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三法等有關婦幼安全、性別主流化或性自主權的法律,構建完整的被害人保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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