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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黃世銘彈劾案未過 律師:應修司法官評鑑制度

律師尤伯祥對司法官評鑑委員會功能提出多達17個具體改革主張,他強調,現行的評鑑委員會缺乏公信力及決定權,根本是「無爪無牙」。(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律師尤伯祥對司法官評鑑委員會功能提出多達17個具體改革主張,他強調,現行的評鑑委員會缺乏公信力及決定權,根本是「無爪無牙」。(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2017/04/12 11:54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司改國是會議今由第三組開會討論司法官的多元晉用與監督等議題,其中律師尤伯祥對司法官評鑑委員會功能提出多達17個具體改革主張,他強調,現行的評鑑委員會缺乏公信力及決定權,根本是「無爪無牙」,全然背離設置評鑑機制的目的。

尤伯祥指出,現行的法官評鑑委員會是由法官3人、檢察官1人、律師3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4人組成,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也是以類似方式產生,法律專業人員的人數過半,不免給人法律菁英相濡以沫的觀感,且學者與社會公正人士是由司法院長遴聘,也讓人懷疑委員會的獨立性,足以使整個法評會或檢評會流於專業偏見,與社會標準脫節。

此外,目前評鑑委員會只能視有無懲戒必要而分別送監察院或司法院、法務部人審會審議,在行為不當情節未達重大時,也只能循自律機制,移請當事人所屬法院或檢察署予以警告或要求改善,這些單位全都不受評鑑委員會見解的拘束,可以逕自做成不彈劾、不處分甚或不處理的決定,例如前檢察總長黃世銘犯下洩密罪,監察院就未通過彈劾案,重重打了檢評會耳光。

對於如何改善現況,尤伯祥提出5大類、共17項具體改革建議,首先針對「強化評鑑委員會獨立性」部分,他認為應讓非法律專業的委員人數過半,且院部及律師全聯會都不應參與非法律專業委員的產生;另評鑑委員會應有專職幕僚人員協助處理個案,預算也應獨立,並讓委員會有獨立的組織設置地點。

其次則是「強化評鑑委員會的權限」,讓委員會可直接將不當行為重大者移送職務法庭審理,無須再經過監察院審查;人審會若做出異於評鑑委員會之決定,也應再送評鑑委員會覆議,最終以評鑑委員會之決定為主;評鑑委員會若認定行為確有不當者,可視情節選擇公開或非公開勸告、警告;委員會審議時若發現被評鑑人有其他違失也可以主動評鑑調查。

第3大項則是「讓人民更接近評鑑委員會」,首先是讓人民有權直接向評鑑委員會請求評鑑,不必再透過律師公會或民間司改會等團體;訴訟當事人、犯罪被害人等若請求個案評鑑,應有權於開庭翌日至裁判確定1年內請求交付法庭與偵查庭之錄音光碟;評鑑委員會應以廣告等宣傳手段,讓人民充份知道申訴管道。

第4大項為「評鑑委員會的最低程序保障」,尤伯祥認為,應通知受評鑑的法官或檢察官到場答辯,並讓其得以請求閱覽、抄錄、複印或攝錄卷宗及證物;請求人也應有權於調查程序中到場陳述意見及閱覽、抄錄卷宗證物;受評鑑人應有權獲得法律專業人員之協助,得委任辯護人及代理人;受評鑑人或請求人應有權要求委員會調查證據;評鑑委員應有權撰寫不同意見書或協同意見書。

最後第5項則是應延長個案評鑑之時效,尤認為,目前法官法所訂定的個案評鑑年限為2年,顯然過短,應配合公務員懲戒法對懲戒權行使期間之規定予以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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