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強制處分權存廢 法界有歧見
2017/04/12 06:00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隨著檢察官定位被列入司改議題,院檢雙方對強制處分權的歧見也浮上檯面,擔任第三組司改會議委員的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主張檢察官的強制處分權應挪交法院處理,但也有法界人士認為,各項處分應分開探討,例如拘提可納入討論,但限制出境處分有急迫性,仍應以事後審查為宜,否則恐造成司法漏洞。
林孟皇︰德、日交由預審法官處理
林孟皇表示,德、日等國有「預審」制度,明訂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手段交由預審法官處理,我國卻是讓檢察官扮演預審法官的角色,雖然羈押、搜索及監聽權已回歸法院,但檢方仍有拘提、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強制處分權,如要建立保障人權的法治社會,應讓檢察官脫去預審法官的外衣。
絲漢德︰限制出境難採事前審查
林孟皇說,三年前清華大學生魏揚被認定是帶頭攻佔行政院的「首謀」,遭檢方聲請羈押,最後獲法院裁定無保釋放,其他罪嫌較輕的學生反被檢察官諭令交保或限制住居,顯然不合理。
曾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的律師絲漢德則認為,限制出境、限制住居等處分有急迫性,較難採取事前審查,且依現制,民眾事後可向法院聲請撤銷檢察官的強制處分,並非沒有救濟管道,貿然修改恐變成漏洞;至於拘提,因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交由法官處理是可討論的方向。
也曾任北檢檢察官的律師胡原龍認為,問題不在於急迫性,而在於檢察官的定位為何,此事與偵查主體的確立環環相扣,不能寄望在短時間內找到藥方,相關單位還是應從長計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