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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因諧音申請換發 費用可望減半

民眾若因獲發護照號碼諧音或特殊情形,得在護照核發日起3個月內要求主管機關重新換發,且費用得予以減徵;外交部領務局預計將費用砍半為650元。(資料照,記者朱沛雄攝)

民眾若因獲發護照號碼諧音或特殊情形,得在護照核發日起3個月內要求主管機關重新換發,且費用得予以減徵;外交部領務局預計將費用砍半為650元。(資料照,記者朱沛雄攝)

2015/05/06 17:59

〔記者陳伃軒/台北報導〕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今初審通過「護照條例修正草案」,除提高偽造或變造護照者、利用偽、變造身份證申辦護照者的刑度,另外民眾若因獲發護照號碼數字有忌諱或諧音不吉日,得在護照核發日起三個月內要求主管機關重新換發,且費用得予以減徵;外交部領務局預計將費用砍半為650元。

偽、變造護照者 刑度將加重

委員會今天稍早初審通過「護照條例修正草案」,針對偽造或變造護照者,其刑度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偽、變造或冒領身份證申辦護照者,其刑度自現行5年以下有其徒刑、拘役或併科50萬以下罰金,提高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黨立委詹凱臣提出臨時動議,鑑於目前護照號碼是依照流水號依序配賦,但考量民間風俗多元,對於民眾因獲發護照號碼數字認有忌諱,例如尾數是4,或者諧音不吉利,例如2266(零零落落)、748(去死吧)等,而要求重新換發者,考量其情形特殊,應可減徵其再換發護照的規費。

委員會通過修正該臨時動議通過,明定「護照自核發日起3個月內因護照號碼諧音或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換發者,得予減徵。對於費用減徵幅度,外交部領務局局長龔中誠表示,將往費用減半的方向研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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