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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不爽?〉人夫討回贈品 小三控性騷擾

2016/04/20 08:00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已婚黃男101年間對「阿莉」(化名)展開追求,103年5月,兩人陷入熱戀,黃男在「阿莉」身上花了不少錢,但此時被黃妻發現;黃男問「阿莉」是否繼續,「阿莉」要他離婚才願意,黃男不同意,開口要討回往日贈品,不久即被控告性騷擾。台中市警局調查性騷擾成立,裁罰4萬元,黃認為你情我願,何來性騷擾?提起行政訴訟;法官發現「阿莉」指述矛盾,日期兜不起來,違反常理,判決原處分均撤銷。

指控日期一變再變

「阿莉」於103年8月9日向中市警五分局提告及申訴,指控同年7月14日19時許,黃某拍照時摸她胸部;同年8月1日19時30分,黃又以手抓住她肩膀,並強行親吻。

你情我願 撤銷處分

此案經警方調查,認為性騷擾事件成立,並裁罰4萬元,黃某訴願被駁回,此案刑事部分送台中地檢署,最後不起訴處分。黃某認為,「阿莉」確實是他婚外情對象,兩人確有擁抱及親吻動作,那是男歡女愛、你情我願之事,每次他都獲得同意才親吻、擁抱,不知何來性騷擾?

法官調查發現,「阿莉」於103年8月9日警訊時稱,兩次性騷擾分別發生在103年7月14日19時許、同年8月1日19時30分許;但同年11月13日在地檢署改稱,時間講錯了,應是103年7月2日7點及7月15日晚上7點(兩時地黃男有拿出不在場證明而不起訴)。法院審理時竟又改稱,是在她報案(103年8月9日)前的一個多月左右,先後3、4次對她性騷擾。對照3次前後不一,且警訊時距離案發時間很短,記憶理應最清楚,為何兩個月後偵訊中又改時間?令人難以置信。

「阿莉」於偵訊中更正案發時間,市警局沒有進一步追查,原處分書的案發時、地顯屬矛盾。審酌被告不否認與「阿莉」有擁抱及親吻,但否認有在上述時地性騷擾,且兩個時地黃某拿出不在場證明,顯然黃某證述可信,應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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