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小三討回贈品被控性騷擾 法官還他清白
已婚黃男向小三「阿利」(化名)展開追求並進入熱戀,卻被黃妻發現,黃問「阿利」是否繼續,「阿利」要他離婚才願意,黃男不同意,卻開口要討回往日贈品,不久即被控告性騷擾。情境照,與新聞無關。(資料照)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已婚黃男101年間對「阿利」(化名)展開追求,103年5月兩人進入熱戀,在「阿利」身上花了不少錢,但此時被黃妻發現,黃問「阿利」是否繼續,「阿利」要他離婚才願意,黃男不同意,卻開口要討回往日贈品,不久即被控告性騷擾,市警局調查性騷擾成立裁罰4萬元,黃認為妳情我願,何來性騷擾!提起行政訴訟,法官發現「阿利」指述矛盾,日期兜不起來,違反常理,判決原處分均撤銷。
本案前因,「阿利」103年8月9日向五分局提告及申訴,指控在同年7月14日19時許,黃某拍照時摸她胸部;同年8月1日19時30分,黃又以手抓住她肩膀,並強行親吻。
此案經五分局調查結果認為性騷擾事件成立,並裁罰4萬元,黃某訴願被駁回,此案刑事部分送台中地檢署,最後不起訴處分。黃某認為「阿利」確實是他婚外情對象,兩人確有擁抱及親吻動作,那是男歡女愛,妳情我願之事,每次他都獲得同意才親吻、擁抱,他不知道何來性騷擾?
法官調查發現,「阿利」103年8月9日警訊時稱:兩次性騷擾分別在103年7月14日19時許、同年8月1日19時30分許。但同年11月13日在地檢署改稱:時間講錯了,應是103年7月2日7點及7月15日晚上7點(兩時地黃有拿出不在場證明而不起訴)。在法院審理時又改稱:是在她報案(103年8月9日)前的1個多月左右,先後3、4次對她性騷擾。對照3次前後不一,且警訊時離案發時間很短,記憶理應最清楚,為何兩個月後偵訊中又改時間?難以置信。
另市警局調查認定「阿利」指訴可採,據以裁罰,可是「阿利」偵訊中又更正案發時間,市警局沒有進一步追查,原處分書的案發時、地顯屬矛盾。審酌被告從頭尾不否認與「阿利」有擁抱及親吻,但否認有在上述時點性騷擾,且兩個時點黃某拿出不在場證明,顯然黃某證述可信,應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