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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與前女友赴日 未婚妻求償駁回

2015/12/14 08:00

〔記者蔡政珉/苗栗報導〕苗栗縣擔任醫師的陳姓男子與羅姓女子論及婚嫁,並舉辦訂婚喜宴。但羅女聽聞陳男訂婚後帶著前女友到日本遊玩,提出解除婚約,要求精神賠償320萬元。法官審酌,兩造已私下達成解除婚約,且女方針對損害賠償部分舉證不足,駁回請求。

羅女主張,陳男坦承此事,且該女也曾與陳男訂婚,有2人婚紗照為證,認為陳男有意欺瞞。

雙方事後於去年7月間,邀約雙方父母商討解除婚約後,相關贈與物及為準備婚禮所花之費用應如何處理,並就贈與物之返還簽立解除婚約協議書。

羅女主張陳男應賠償訂婚宴席餐飲費用、喜帖費用、拍攝婚紗,購買捧花及飾品之費用、返還因訂定婚約而贈與陳男的金飾、以及應支付2人承租的婚後住所租金。另外,陳男明知故犯,要求賠償精神損害320萬元。

陳男主張,與前女友至日本遊玩是在訂婚前即報名繳費,2人只是參加活動遊玩,並未有任何逾越行為。2人雖曾拍攝婚紗照,但並未訂婚,只是一般朋友。

法官審酌,羅女所稱之精神損害,是簽立解除婚約協議書後所發生,難認與陳男和異性朋友至日本遊玩行為直接相關。又因雙方已協議只需將雙方銀器收回各自保管,而不得再請求賠償相關費用。至於房屋租金,法官認為羅女無法舉證證實其說。綜上所述,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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