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坑夜間無警告設施 嘉縣府國賠128萬
2015/11/29 08:00
〔記者丁偉杰/嘉義報導〕63歲翁姓婦人4年前某晚騎機車行經嘉65縣道2公里處時,因靠近機車道與慢車道邊線有一處路面缺陷坑洞未修補,坑洞前緣僅置2具交通錐,未設其他警示標誌,致翁婦撞及交通錐,人車倒地受傷,雖送醫救回一命,但因頭部重創,前後住院開刀3次,向嘉義縣政府提告請求國賠共364萬2229元,嘉義地院判縣府須賠128萬4408元。
女騎士慘摔傷頭
法院審理時,縣府認為,距離事故地點10公尺處設有路燈照明設備,而2具交通錐頂端貼有反光材料,已提醒用路人,不致撞擊而發生事故,路面缺損與事故發生無關,基於行政資源有限,該路段並無增設警告燈號或指派旗手管制的必要性。
坑邊僅擺交通錐
翁婦主張,依縣警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所述,「部分肇事原因歸為『路況危險夜間無安全(警告)設施』所致」,另車禍當天的日落時刻為晚間5點22分,事發時為6點,天色已昏暗,卻無足夠照明設施,縣府對道路管理有缺失。
道路管理有缺失
法官將本案送「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鑑定,認為該路面缺陷損壞處的輔助標誌數量不足及夜間警示標誌欠缺完善,是肇事原因之一。
法官認為,翁婦因縣府道路管理欠缺而受傷害,歷經開顱手術及顱骨整型手術,且須經常看診,對生活造成不便,也造成精神上痛苦,縣府須賠償128萬44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