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新版光害管制條例 最高罰10萬
2015/10/07 08:00
〔記者郭逸/台北報導〕台北市環保局全國首創《台北市光害防治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上會期於議會卡關,環保局重起爐灶,除更名《台北市光害管制自治條例》草案,裁罰金額也從最高五萬元提高至十萬元,並納入霓虹燈等閃爍燈具,民眾投訴且照度及輝度超出標準就會處罰,限期未改善將強制斷電。草案昨於市政會議通過,將在議會再次闖關,最快明年中上路。
市政會議通過 本會期議會再闖關
北市高樓林立,商業活動密集,屢有民眾抱怨光害影響生活。環保局統計,九十三年至今年八月,接獲五百六十八件陳情案;其中,今年四月間鴻海集團旗下的台北資訊園區(三創)遭投訴大樓經都市設計變更,整棟樓成了七彩發光體,光害影響市民大道行經車輛,相當危險。
北市府前年起研擬《台北市光害防治管理自治條例》草案,針對招牌廣告、管制建築物反光材質、路燈照明、公車站牌、候車亭廣告及其他光源,上會期送交議會審議,遭疑光害感受主觀且裁罰有疑義,二讀時遭「打槍」,因超過會期,基於「屆期不連續」原則,本會期再送。
環保局長劉銘龍昨表示,新版草案除更名《台北市光害管制自治條例》,也納入檳榔攤常見的孔雀燈及霓虹燈等閃爍光體;另外,草案明訂道路兩側光源達廿五平方公尺,且位於道路旁卅公尺內,需通過環保局召集的預審委員會才可設置,新版草案昨於市政會議通過,將在議會再次闖關,最快明年中上路。
劉銘龍提到,環保局以「輝度(光源)」及「照度(受體)」為裁罰標準,經民眾投訴,環保局檢測輝度每平方公尺超過兩百五十燭光(cd)、照度每平方公尺超過廿五流明(lm),最高可處十萬元罰鍰,限期未改善可強制斷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