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光害條例再闖關 建物光害擬罰10萬
2015/10/06 15:39
〔記者郭逸/台北報導〕台北市環保局全國首創《台北市光害防治管理自治條例》上會期於議會卡關,環保局重起爐灶,除更名《台北市光害管制自治條例》,裁罰金額從最高5萬元提高至10萬元,並納入霓虹燈等閃爍燈具,民眾投訴且照度及輝度超出標準就會處罰,限期未改善可強制斷電。草案今於市政會議通過,將在議會再次闖關,最快明年中上路。
環保局長劉銘龍表示,新版草案除更名《台北市光害管制自治條例》,也納入檳榔攤常見的孔雀燈及霓虹燈等閃爍光體;另外,草案明訂道路兩側光源達25平方公尺,且位於道路旁30公尺內,需通過環保局召集的預審委員會,才可設置。
劉銘龍提到,環保局以「輝度(光源)」及「照度(受體)」為裁罰標準,經民眾投訴,環保局檢測輝度每平方公尺超過250燭光(cd)、照度每平方公尺超過25流明(lm),最高可處10萬元罰鍰,限期未改善更可強制斷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