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大廈自費抓漏 訴償成功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住台北市東門大廈最高層12樓的林宗毅、蔡文文夫婦,家中天花板漏水,因管委會不願修復,夫婦倆自行花20萬元雇工修復,事後再依民法「無因管理」,要求管委會付款,台北地院昨全數判准,全案確定。東門管委會則說,無法接受此判決,將開住戶大會決定後續作為。
女屋主蔡文文說,2年前全家搬入12層、有25年屋齡的東門大廈,下大雨時天花板就會漏水,導致裝潢、家具損壞,查看發現屋頂防水層毀損,地面龜裂,因屋頂屬大廈公共區域,她要求管委會修復。
管委會已付款修過
但管委會認為,住戶大會已決議不補償任何修復費用,且蔡文文搬入前,管委會已支付前任屋主2萬餘元漏水修復款,並約定不再對此問題負責,拒絕修復。蔡文文只好先雇工修復,再打官司要求管委會付錢。
台北地院認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委會對大樓共用部分,負修繕之責,至於管委會與前任屋主的約定,效力並不及於後任屋主,且住戶大會決定不再補償修復漏水費的決議,因違反公平原則,屬無效。判決管委會應負擔全部修復費20萬元,並加計百分之5年息,此案為簡易案件,不得再上訴。
記者昨走訪該大樓數名住戶,大都不認同法院判決。1名住戶說,建商偷工減料致大樓漏水,判決等於要拿大家錢來賠,並不公平;住戶之一的高育民律師說,判決確定若要翻案只能再審。
管委會 令住戶又愛又怕
記者劉志原/特稿
大樓管理委員會該做什麼事?權限為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委會由住戶組成並以住戶繳交的管理費運作,其職務範圍,共有13大項,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共有及共用部分的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與「公寓大廈及其周圍安全及環境維護」等3項。
管委會的權利,均是來自俗稱住戶大會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如有的大樓住戶大會會決議深夜不得施工、應按時繳管理費、停車應按規定停放、不可養狗等,否則即予處罰,這即由管委會負責執行。
雖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範,但相關糾紛卻層出不窮,如台北市文山區某樂透彩券商,不滿管理費由每月500元調漲為2000元而拒繳,卻反遭斷水,且停車場的進出磁卡也遭管委會消磁,雙方鬧上法院,台北地院認為管委會催費手段與目的不相當,判決管委會應賠償住戶1萬5000元確定。
另嘉義某公寓黃姓住戶將賓士車停在社區停車場而失竊,黃某訴請管理委員會賠償,但台南高分院認為管委會與住戶並無委任關係,住戶所繳停車場費也不是保管費,判決管委會不必賠償。
報你知︰無因管理
民法第172條規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應成立無因管理」,無因管理人須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意思,以有利於本人的方法進行,但若情況緊急,或本人未盡義務,無因管理人即可逕行管理,再請求本人支付費用。
此案中,「本人」是大廈管委會,修復頂樓漏水是「本人」的責任,並非住戶蔡文文義務,她也未受管委會委任修理漏水,但因「本人」不修,蔡文文先替「本人」付錢修漏水,即成立無因管理,可要求「本人」付費。 (記者劉志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