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攔查超速 無錄影照相判不罰
2014/01/06 06:00
〔記者黃文鍠/台南報導〕員警開紅單如果沒有配合蒐證攝影,處罰無效。
101年11月間,林姓男子駕車行經台3線雲林古坑一帶時,因超速被路旁執勤員警攔下,開單告發,罰款1800元,林某不服,提起行政訴願。法官認為當今社會應拋棄早期偏重國家權威性的「公定力」理論,須有其他明確舉證才能裁罰,全案僅由員警目睹以雷達測速儀測得林男有超速20至40公里之違規行為,無任何照片、測速紀錄或錄影資料得證明違規行為,判決罰單無效。
林姓男子指稱,事發當天晚間10時許,開車行經台3線261公里處,遭斗南分局員警攔下,表示該路段時速限定40公里,已經超速。
林男表示,員警攔檢時,原本是要盤查駕照及是否酒駕,但後來卻改口稱他時速110公里,已經超速。與員警爭辯並未超速後,員警還主動改口表示,要將測得時速減為90公里,如此罰鍰會比較低。但因員警沒有錄影、照片或錄音證明超速,不服裁決。
台南地院審理時,去函斗南分局瞭解,分局回覆指出,員警是執行重要路段常態防制交通事故兼取締惡性交通違規時,發現該車超速,予以攔停後,也與林某一併觀看雷達測速器測得速度無誤,但因為是常態性勤務,所以當時並無錄影或照相裝備,因此無法提供違規照片。
台南地院認定全案無錄影存證,也無測速紀錄,不宜僅以員警片面舉發,認定林某有超速違規行為,判決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