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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禁葬小檔案

2012/11/08 06:00

公告禁葬是遷除公墓踏出的第一步,除了公部門因地方建設,要闢公園、道路及其他公有設施,可辦理禁葬事宜外,公墓附近的社區民眾也可自發性提出要求。

如是公部門所推動,要提出開發計畫案,再舉辦公聽會,聽取地方的看法,如有意見,公所會答覆說明,舉辦第二次公聽會,取得共識再執行;如社區多數民眾的意願及需求,可透過村里辦公室向公所反映,或者提出陳情,公所再舉辦公聽會。

一旦完成公聽會的程序,公所要提請代表會審議,通過後報縣府核備,再公告三個月,就完成公告禁葬的程序,公墓不能再下葬使用。

禁葬的期限是七年,墳墓可自行遷葬,但不會發給遷葬補償金,如公告期滿,公所打算開發,可以強制遷墓,發給遷葬補償金。社區民眾如希望加速公墓土地的開發,以利地方發展,可向公所提出陳情,籌措開發的經費。(記者吳世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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