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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透視》有繳卡費 詐欺恐難成立

2009/03/08 06:00

記者楊政郡/特稿

坊間刷卡換現金的廣告很多,解決不少人燃眉之急,什麼情形下會觸法?法界人士指出,對業者來說很難成立詐欺罪,辦重利罪則有可能成立;而對持卡人來說,刷卡之初就不想付錢,就觸犯詐欺罪,如果只是暫時調現,日後有繳清或部分繳清,雖無消費購物之本意,說他違反刑法太沈重了。

台中地檢署多年來偵辦「刷卡換現金」案,以詐欺罪起訴業者,經常被法院判無罪,最近一件家樂福量販店多位店長,找持卡人到家樂福刷卡換現金,持卡人可獲得刷卡金額9成至9.3成現金,物品則轉售牟利,檢方大舉搜索及傳喚,轟動一時,此案一審法院也不支持,均判無罪。

台中地檢署部分檢察官最近改以重利罪偵辦業者,找出業者「抽佣」太高情事,以重利罪起訴,法院支持較多,出現很多判有罪案例。

而持卡人被依詐欺罪起訴還屬少見,業者詐欺罪都被判無罪,持卡人會有罪嗎?法界人士指出,信用卡是銀行發給持卡人,如刷卡之初,持卡人就不想付錢,就是詐欺,但要證實持卡人刷卡之初,沒有付款之意,證據上必須很嚴謹。

一般民眾只是短期調現,解燃眉之急,下個月帳單來還是一次付清、或繳最低應繳金額、或是突然因故遲延未繳,出面與銀行協商,都不至於有詐欺之虞。光以持卡人無消費之本意,刷卡換現金就認為是詐術,將來在法院被告辯稱,他要繳、只是現在沒錢繳,與銀行之間只是契約未履行,很容易被法官認定是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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