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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一罰》慣竊犯18案 判9年7月

2008/05/21 06:00

〔記者胡健森/宜蘭報導〕「一罪一罰」威力確實驚人,家住台北縣,年僅18歲的男子梁庭瑋,因涉嫌犯下18起竊盜案,結果被法官依竊盜罪及毀損他人物品罪,判處了9年7個月有期徒刑。

我國完成刑法修正,在前年7月1日起廢除「連續犯」規定,改採「一罪一罰」,依犯罪件數分別論罪處罰,希望能達到遏阻犯罪效果。

18歲竊嫌 專偷車上物

年僅18歲的梁庭瑋,涉嫌在去年9至11月間,與同夥廖振維(檢方另案偵辦)組成「竊盜二人組」,專挑裝有液晶螢幕的汽車下手,趁著凌晨2到4點,大家睡得正熟的時間,先斷絕防盜器電源,再將車窗玻璃敲破盜取液晶螢幕、行動電話等物品,2個多月的時間從未失手。

但賊星該敗,梁庭瑋2人將竊得的行動電話轉賣給通訊行,再被不知情的楊姓男子購買使用,結果被警方查獲,並依行動電話機身序號查出梁庭瑋身分,循線陸續拘提、逮捕梁、廖二名竊嫌。

犯案18起 分別論罪

梁、廖二人被檢方起訴後,審理法官依照「一罪一罰」原則,將二人所犯的18起竊盜案分別論罪,總計梁某因攜帶兇器竊盜罪、毀損器物罪等,被判9年7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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