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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犯罪證據手機─偷拍疑犯告侵占 清潔婦不起訴

2007/02/02 06:00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南科某高科技公司吳姓男員工涉嫌以手機在女廁偷拍女性如廁畫面,受害的林姓中國新娘發現手機物證(見圖,記者王俊忠攝),控告吳妨害秘密,但吳反告林女侵占遺失手機,南檢勘驗該手機內「確有偷拍數名女子如廁畫面」,給予林女不起訴處分。

林女控告吳妨害秘密罪嫌部分,南檢持續追查這起南科園區內的偷拍疑案。

受害的林姓中國新娘表示,她好不容易在南科得到一家高科技公司委外包商的清潔工作,95年7月12日,她在這家高科技公司女廁如廁時,發現馬桶旁兩罐清潔劑中間有一支手機。

林女拿起這支手機赫見機上的攝影功能還在運轉,仔細查看發現機內有許多女子如廁時被偷拍的畫面,至少有8名女子的裙下春光在不知不覺中入鏡。

林女說,為保全犯罪證據,她留下這支手機,後來得知手機是該高科技公司的一名吳姓男員工所有,因此在去年9月向南檢按鈴控告吳涉偷拍、妨害秘密罪。

吳報警表示,手機是他遺失的,他要對林女提出侵占遺失物告訴。檢方調查,該 手機內確有數名子女如廁時被偷拍的畫面;林女又堅稱是為保全證據,據以控告吳妨害秘密,她持有該手機時並未使用或撥打電話,無侵占意圖。

檢方接受林女辯解說詞,認定她應無侵占手機不法意圖,給予林女不起訴處分。

林女與其夫婿表示,感謝檢察官還他們清白,案發後這家高科技公司力挺吳,還對她的雇主施壓,致林女丟了清潔工的工作,縱然如此,他們還是會對「打人喊救人」的吳姓偷拍之狼告到底,一定要讓他現出色狼原形。


小法典─妨害秘密罪及罰則

★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1、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記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民法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該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記者王俊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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