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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鑑賞期 新增例外產品

2013/05/24 06:00

生鮮品、遊戲軟體等都可能排除

〔記者邱燕玲、林嘉琪/綜合報導〕行政院院會昨通過「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以「通訊交易」(如網購)或「訪問交易」(如推銷)購得的產品,若屬「可複製」或「易腐壞」等情形,排除適用「七天鑑賞期」;消保處副處長吳政學在院會後記者會舉例表示,未來如電子書、APP程式、遊戲軟體等,都可能排除適用七天鑑賞期。

產品有瑕疵 半年內可退貨

不過,吳政學強調,這些產品若確有瑕疵,還是回歸民法上的「瑕疵擔保」規定,六個月內都可退貨。

原本消保法規定非實體交易的商品在售出七天內都可無條件退貨,外界稱作「七天鑑賞期」,但有業者反映如APP遊戲等有些消費者「兩天就能破關」,要求退貨對業者不公,因此草案增訂排除適用條款,只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後,排除適用七天鑑賞期。

消保團體檢驗錯誤時 須負責

另外,消保團體常不定期公布檢測產品結果,卻因取樣、環境等因素,造成檢測結果有落差,對業者商譽造成損失,草案因此增訂消保團體發表檢驗結果後,應公布相關檢驗資訊並通知相關企業經營者;發表檢驗結果有錯誤時,應更正及澄清;檢驗結果若有侵害企業經營者權利,依其他法律規定負相關責任。

「這個修法是受到業者施壓的結果!」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激動地表示,消基會多次出席相關會議都堅持反對修法,原因是消保團體努力很久爭取來的「購物的基本選擇權,可能即將喪失」。

張智剛對此表示,此增訂內容明顯是「消基會條款」,與其「明槍實彈」針對消基會,為什麼不把重點放在思考如何提升台灣消費權益,「而不是公部門受業者施壓而對消費權益把關鬆手。」

至於有條件性排除七天鑑賞期的方向,張智剛表示是可以思考的方向,像生鮮產品或是涉及智慧財產權商品,像遊戲光碟或影音DVD等,業者可以替APP電子程式設計試用版,真的想購買時再買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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