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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超時工作 加重雇主罰鍰

2011/04/22 06:00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昨天趕在勞動節前夕,初審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雇主讓勞工超時加班、不給加班費、違反休假規定等情事,除大幅提高罰鍰額度,主管機關還可以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可按次處罰,確保勞工權益。

按次處罰 公布企業、老闆名

根據草案規定,雇主若有未置備勞工名卡、違反工時、休假、工資給付等相關規定,罰鍰金額將大幅調高為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主管機關還可以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的名稱、負責人姓名,命令限期改善,未改善者要按次處罰。

同時,雇主若有讓妊娠或哺乳期間的女工,在晚間十點至翌晨六點工作的情形,罰鍰調高為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主管機關同樣可以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的名稱、負責人姓名,且限期未改善要按次處罰。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表示,草案授權行政機關可視違規情節、公司大小及不同時間點,斟酌公布事宜,她認為現階段尤其是科技大廠較有承擔的能量,應該優先接受這樣的處理模式,以落實勞基法規範。

此外,草案還針對雇主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方式,強制勞工從事勞動,介入他人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強制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讓童工從事繁重及危險性工作、僱用未滿十五歲者等行為,在維持原刑責條件下,另把罰金額度大幅提高十五倍為三十五萬至七十五萬元。

對於雇主如果違法終止契約、預扣工資、未保障懷孕婦女工作權益及防止未依規定給付勞工資遣費或退休金,草案改採行政罰鍰,並提高五倍處罰額度,要處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雇主如果拒絕、規避或阻撓各項勞動檢查,罰鍰調高為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至於現行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工時規定常遭資方濫用,造成保全業等勞工超時工作,立委黃淑英提案主張明定每月正常工時不得超過二百零八個小時,但勞委會反對,朝野立委也意見不一,在沒有共識下被保留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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