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男師性侵4男童 國賠每人400萬
2011/02/25 06:00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台中市謝姓國小男老師性侵多位男童,其中四位被害人訴請國賠,台中高分院審理後,判處賠償每位被害人四百萬元,總金額為一千六百萬元,其中台中市政府以和解方式同意支付八百萬元,而謝姓男老師也必須負擔八百萬元。
台中市府與老師各賠800萬
本案發生在九十六年四月起至十月間,謝姓男老師擔任六年級導師及合唱團指導老師,他利用機會將學生帶到音樂教室,強迫學生脫掉褲子手淫,有時還以照相手機將過程拍攝下來。
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一審法官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二審則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六月。
四位被害男童在法定代理人協助下,以台中市政府及謝姓老師為被告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一審判決國賠二千多萬元,市府上訴後也與被害人和解,去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達成共識,國賠案撤回,但賠償金額部份,雙方要求不得公佈。
和解成立後,法官針對謝師部份進行審理;謝某在法庭上指出,他並未以強暴、脅迫等手段性侵學生,是學生自願配合,案發後,他已盡力賠償每位被害人五十萬元,因家中經濟不佳,希望法官減輕賠償金額。
但法官認為,謝師是憑藉其擔任老師的權勢,對被害人性侵,被害人只是國小學童,根本無力反抗,符合國家賠償要件,判決每位被害人可以取得四百萬元做為精神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