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雙法三讀 禁胎兒提供組織、細胞 違法執行再生醫療 最高罰2000萬
2024/06/05 05:30
〔記者黃靖媗、林欣漢/台北報導〕歷經十年討論,立法院院會昨日三讀通過「再生醫療法」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完備台灣再生醫療法制,三讀條文明定,非醫療機構不得執行再生醫療,違者最高可罰兩千萬台幣,且胎兒不能做為組織、細胞提供來源,以保障胎兒權益。
組織、細胞提供者 有意思能力成年人為限
為保障胎兒權益,三讀條文明定,醫療機構或細胞保存庫設置機構取得再生醫療組織、細胞來源的提供者,以有意思能力的成年人為限,違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立法說明指出,胎兒不能做為細胞、組織提供來源,但臍帶、胎盤、羊水不受此限。
條文明定,取得再生醫療組織、細胞前,應獲得提供者書面同意,但顯有益於治療特定人口群且未能以其他對象取代者,不在此限,違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若細胞、組織提供者為限制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之成年人,其書面同意需經公證始生效,並需法定代理人同意。
三讀條文也明定,非醫療機構不得執行再生醫療,違者處兩百萬元以上兩千萬元以下罰鍰,且醫療機構執行再生技術或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再生製劑,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核准後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始得為之。
另外,為維護患者權益,三讀條文明定,救濟得以保險為之,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時,若有不良事件發生案例數或嚴重度顯有異常,衛福部得令其停止或終止執行再生醫療的全部或一部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