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部兒少性影像涉殘忍虐行 黃子佼緩起訴 立委批司法輕縱
法務部:高檢署會盡快做判斷
〔記者李文馨、王定傳/台北報導〕藝人黃子佼持有七部兒少性影像,卻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引發輿論譁然。多位民進黨立委昨召開記者會指出,該案受害者年紀最小僅十二歲,內容涉及殘忍虐行,呼籲法務部重新審視其犯罪樣態,給予應有的處刑;法務部檢察司回應,目前該案屬職權送再議之罪,高等檢察署會盡快做出適當的司法判斷。
邱志偉表示,據掌握部份緩起訴書內容,發現黃所持影像受害者多屬國人,年紀從十二、十三到十七歲不等,內容更涉及殘忍的虐行;此外,緩起訴書提及觀看兒少性影像,可能激起對兒少的犯罪行為,卻僅因審酌黃無前科、影像予以銷毀,認定可予緩起訴並寫一千兩百字悔過書即可,「與社會通念完全不符」。
直播懺悔後仍購買 非一時失慮
鍾佳濱則說,此事件是結構性犯罪,黃姓藝人購買記錄從二○一七年到二○二三年,加上該平台複雜購買方式與黃直播懺悔後仍購買影片,很難認同其行為是「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檢警應彰顯社會不容許此類縝密計劃參與者以「悔悟」二字開脫。
陳素月舉例,美國警方今年初查獲一起利用AI生成未成年不雅影像犯罪案件,嫌犯正面臨十七項兒童性犯罪指控並羈押,保釋金高達台幣四七五六萬元;歐美國家對持有兒少不雅影像者採取更嚴峻審理的態度,如法國可處五年有期徒刑、七.五萬歐元罰款,持有未成年性影像可處以兩年有期徒刑、三萬歐元罰款。
法務部檢察司專門委員紀致光回應,法務部尊重審度結果,然是否有不足確有討論空間,目前該案屬於職權送再議之罪,高檢署會盡快做出適當之司法判斷。
北檢:法定刑一年以下 120萬罰金非輕縱
北檢昨聲明表示,檢察官將黃處以緩起訴處分,考量原因有四點,一是黃是初犯,並坦承犯行;二是持有少女性影像罪的法定刑為一年以下;三是避免受害女子於後續審判程序中,受到二度傷害;四為黃子佼願意支付一百二十萬元緩起訴處分金等情況,並非輕縱。
衛福部保護服務司潘英美科長表示,後續會再針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構成要件再進行研議;刑責部分,考量刑法中也有相關規範,不僅是性隱私犯罪、妨害性自主等,整體法條結構會一併連動,包括「無正當理由持有」部份,若調高至三年以上,其他法條之罪責依照法理亦應調高,後續會偕同法務部共同評估研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