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吃的油 精煉後也不能吃」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頂新劣油案中,同樣的證據與法律條文,一、二審看法卻差異懸殊,主要在於食安法適用範圍與證據的認定。彰化地院認為食安法未規範原料油,頂新原料油酸價雖高且含有重金屬,但精煉後未必會影響人體健康;台中高分院認為,食安法涵蓋成品與原料,不能供人食用的飼料油,精煉後仍欠缺可供人食用的品質。行政庭長江德千解釋說,「人吃的與動物吃的不一樣,動物吃的油,縱使精煉,也不能給人吃」。
飼料油確實會危害健康
彰化地院認為,食安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攙偽或假冒」,須以「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為要件,彰化地檢署雖以酸價高且檢驗出重金屬為由,指控頂新使用腐敗變質的原料油,會影響人體健康,但國家標準卻未對原料油制訂標準規範,不能以酸價高來認定成品油足以影響健康,重金屬也能於精煉後去除,精煉後的成品,未必不符合食用油脂衛生標準規範,沒有證據顯示會危害健康,據此判決無罪。
台中高分院認為,食安法規範的不是只有成品,也包括原料,「攙偽或假冒」指的是「抽象危險犯」,只要攙偽或假冒就構成了犯罪,這是「擬制的危險」(意指法院不用實質判斷是否危害人體健康)。
此外,越南工商部出具公文,指大幸福公司取得的是飼料油生產廠商證書,生產的油脂僅能作為飼料,不能供食用,但彰化地院認為,這紙公文沒有證據能力,主因工商部並非主管機關,這份公文也不是經常性做成的公文書。
台中高分院則採信工商部的公文,認為公文證明頂新向大幸福公司採購的是飼料油;證人也證述大幸福公司的原料油,製程不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動物油更無從確認是來自檢查合格的屠體。
至於大幸福提出的Vinacontrol檢驗合格憑證,二審認為不足採信,主因是大幸福造假,提供品質佳的樣品給Vinacontrol檢驗,沒有確實採樣。
頂新律師余明賢認為,改判有罪的主因是一、二審對原料油脂檢驗數據的認知有很大差距。頂新公司發佈的新聞稿則強調,頂新的成品油完全符合國家規範,也獲得Vinacontrol檢驗,是可供人食用等級的原料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