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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 蘆薈食品須標警語

許多飲料或食品會添加蘆薈果肉。(記者吳亮儀攝)

許多飲料或食品會添加蘆薈果肉。(記者吳亮儀攝)

2016/08/18 06:00

〔記者吳亮儀/台北報導〕蘆薈用途廣泛,從擦的到吃的,是許多食品和保健品的添加物。食品藥物管理署昨預告草案,規定以蘆薈為食品原料,需完全去皮才可加工使用、且蘆薈素每日不得超過十毫克;另要求標示警語,違反規定最高可處三百萬元罰款。

違者最高罰3百萬

蘆薈綠皮中含有毒的蘆薈素,容易刺激皮膚和腸胃道系統,無論外用或內服,最好去皮再用。過去國內曾有將蘆薈連皮打汁喝下肚,結果引發肝腎衰竭案例。

蘆薈產品若殘留高濃度蘆薈素,吃下肚恐引起腹瀉、孕婦子宮收縮等副作用;食藥署預告的草案內容新規定,要求蘆薈素(Aloin)每日不得超過十毫克,這是首次有明確規定含蘆薈素的商品含量限制。

林口長庚醫院臨床毒物科主任顏宗海提醒,蘆薈素食用過量可能會腹瀉、孕婦子宮收縮等,嚴重腹瀉恐脫水。

過量恐腹瀉、傷害孕婦

明年元旦起製造的蘆薈產品,若蘆薈素違規超標或未依規定標示警語,衛生單位可要求業者將產品下架並限期改正;若不改正,可罰三萬元至三百萬元罰款。

另外,新草案也規定要標示警語,目前僅要求標示「孕婦忌食」,之後會要求完整標示「不建議經期、懷孕或哺乳期婦女、十二歲以下孩童、腸胃不適、腹痛患者及腎病患者食用」或同等意義字樣的警語;但若蘆薈產品所含蘆薈素含量低於每公斤○.一毫克,就可免標警語。

食藥署簡任技正曾素香表示,許多食品都有添加蘆薈,例如有些品牌的果汁內就有蘆薈果肉,皆須按新規定標示。預告草案後,有六十天的預告評論期,以蒐集各界意見,之後預計連同警語標示,一併在明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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