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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司機過勞亡 統聯判付職災補償

統聯客運蔡姓司機5年前行駛國道途中休克不治。(資料照,記者李容萍翻攝)

統聯客運蔡姓司機5年前行駛國道途中休克不治。(資料照,記者李容萍翻攝)

2016/08/09 06:0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統聯客運蔡姓司機五年多前開車途中休克死亡,蔡父質疑兒子是長期超時工作猝死,向統聯求償但一審敗訴。上訴後,高等法院發現蔡男出勤時數過多,違反勞基法,認定死因與「職業促發之疾病」具因果關係,扣除蔡家已請領的兩百廿萬職災補償金,昨判統聯應再支付蔡父職災補償六十萬多元。全案仍可上訴。

蔡男民國九十一年起任職統聯客運司機,一○○年二月十六日上午六時從台中發車到台北轉運站,上午九時卅分抵達,休息廿分鐘後再從台北發車往台中,行駛國道途中休克不治。

蔡父主張,蔡男死亡前「長期工時過長」;統聯客運則指稱蔡男死亡前一天僅工作五個多小時,下班後直到隔天上班,有十七個小時休息時間,無過勞情形,一審判蔡父敗訴。

高院查出,蔡男出事前的一○○年二月一日至九日,連續九天出勤,統聯違反「勞工每七天至少有一天休息做為例假」規定;另蔡男案發前兩週共出勤一○六.五八小時,超過「每兩週總工時八十四小時」規定。另一方面,統聯指司機在趟次間有充分休息時間,不應列入工時,高院認定司機處於隨時待命狀態,仍應計入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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