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逃逸遞補等待期 縮短為3個月
2013/12/10 11:20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外勞若是逃跑等因素,在不能歸責於雇主的情況下,家庭看護外勞的遞補時間,從原本的6個月縮短為3個月,而產業外勞也改為滿6個月就可申請遞補。
依照「就業服務法」規定,家庭外籍看護工來台,若行蹤不明,雇主必須等待6個月,才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若是外勞逃跑,在不能歸責於雇主的情況下,家庭看護外勞的遞補時間縮短為3個月,而產業外勞、家庭幫傭及機構看護,也改為滿6個月就可申請遞補。
另外,外勞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雇主也可以經過3個月的等候期申請遞補。勞委會表示,盼可以減少雇傭關係不良,造成外勞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