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蘋果修正對中售後服務 台灣呢?
2013/04/03 11:45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蘋果售後服務大小眼爭議,美國蘋果公司執行長庫克發出道歉信,並修正在中國的售後服務辦法,反觀台灣的現行法規,國民黨立院黨團書記長賴士葆表示,只有網購有7天鑑賞期,而現場購買手機的消費者並無此權利,因此要求消費者保護法立法保障消費者權利。對此,消費者保護處副處長吳政學表示,民法已有相關法令,規定商品購買後180天內,若有影響使用之重大瑕疵,即可與廠商解約。
媒體報導,國民黨立院黨團上午召開記者會表示,美國蘋果公司提高中國售後服務,提供15天鑑賞期,而台灣的消保法只保障網購消費者有7天鑑賞期,若消費者是現場購買手機,當場看了沒問題,但事後才發現有瑕疵,則只有選擇送廠維修獲更換良機,書記長賴士保直呼,「如果這樣,那大家通通郵購!」
因此,賴士保認為消保法應將現場購買的鑑賞期納入立法,要有明確規範方能保障消費者權益。
消保處副處長吳政學對此回應到,依據民法第354條以及第365條規定,購買後180天內消費者購買的物品有瑕疵,若對其功能沒有影響,則廠商應負責修理;若功能受到影響,就要換貨或是解除契約。
吳政學強調,消保法是特別法,若將所有法律都納進其中,會變成相當龐大的一部法律,有違特別法的精神。
他也說明,商品屬人為或機器瑕疵的判定應經由業者認定,而非消費者,若有爭議,可通過消費爭議機制,和消保官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