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產店遭尋仇奪刀殺害對方 老闆「防衛過當」判刑6年定讞
2026/05/11 11:51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
鄭姓男子(白衣者)與當時在台南東區生產路經營海產店的老闆周元良(面對鏡頭者)在店內爆發肢體衝突,周男涉持刀刺死鄭男。(資料照)
台南市東區某海產店老闆周元良,2年前與鄭姓友人為了債務問題在臉書互嗆爭執,鄭男憤而於2024年除夕夜偕同胞兄到周男的店裡理論,到店即持斧頭朝周男揮去,周以折疊刀反擊,刺殺鄭身體、頭、胸多處,鄭男左胸中刀,傷勢過重,送醫不治;一審台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認定周男「防衛過當」,依傷害致死罪將他判處6年徒刑;二審維持,最高法院也認為原審判決無誤,駁回上訴,全案判刑6年定讞。
判決指出,44歲周男與鄭男素有嫌隙,鄭男自陳不堪周男先前持續在臉書發文騷擾他,2人相約於2024年2月9日除夕夜碰面,鄭男拿斧頭、鄭兄持球棒於當晚近9時,到達周男經營的海產燒烤店,找周男理論。
鄭男一到海產店,先拿斧頭打破店門口玻璃,再進店拿斧頭朝周男揮去,周男奪下斧頭後,再持折疊刀反擊,連續刺向鄭的身體、頭部與胸腔部位,導致鄭心臟破裂大量出血,造成氣胸、血胸等嚴重傷勢,送醫後不治,周男留在現場等警察,符合自首。
一審南院國民法庭認為周男沒有殺人犯意,當時情況雖是正當防衛,但周男奪刀後,鄭男對他的危險性已顯著降低,周男仍持刀連續攻擊鄭男,且鄭中刀後的攻擊力道明顯放緩,且被朋友以椅子架住身體,對周男已毫無威脅,周男仍持續持刀攻擊,顯然防衛過當,有故意傷害犯意,造成死亡結果,考量自首,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6年徒刑。
二審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也認定周男防衛過當,認為當鄭男手上斧頭被周男奪下遭壓制、對周的攻擊力已下降,周卻持續以刀刺入鄭男胸腹部,造成鄭男最終死亡,周的行為防衛過當,應負傷害致死責任,維持6年刑期。
檢方不服,再提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