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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車路邊臨停「不能打雙黃燈」! 交長:違規先勸導

    2026/04/04 14:47 記者吳亮儀/台北報導
    許多貨車常違規在斑馬線上臨停。(記者吳亮儀攝)

    許多貨車常違規在斑馬線上臨停。(記者吳亮儀攝)

    路邊臨時停車時,其實不該打雙黃燈,而是要打「方向燈」!許多汽車駕駛人在路邊臨時停車時會打雙黃燈來提醒前後來車,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路邊臨停應打「方向燈」(欲靠邊側),否則恐會被開罰1200元到3600元。

    立委廖先翔指出,有汽車駕駛在路邊誤打雙黃燈,被開單告發,但多數駕駛早已習慣打雙黃燈,甚至看到方向燈反而會誤判為車輛仍在續行狀態。交通部長陳世凱坦言,燈號使用有國際標準、我國規定與各國相同,但駕駛人習慣與法規有落差,難以記熟小細節,會先建議警方以勸導為主。

    事實上,路邊臨時停車或靠邊停車時,應打「方向燈」(欲靠邊側),而非雙黃燈(危險警告燈),否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未依規定使用燈光,可處1200元到3600元。陳世凱說明,會請警方能以勸導為優先,警方不會主動取締,但若接獲民眾檢舉,期待警方優先採取勸導方式,讓駕駛理解正確做法。

    廖先翔也點出,現在汽車駕駛在打燈號時有許多誤區,除了路邊臨停應該打方向燈、而不是雙黃燈外,還有突發減速可打雙黃燈示警、煞車燈也會同步亮起;車輛故障應打雙黃燈;濃霧或大雨視線差應開霧燈、不可打雙黃燈;路邊倒車停車應打方向燈提醒後車、不可打雙黃燈;感謝禮讓車輛不可打雙黃燈。

    不過,許多貨車常違規臨停在行人穿越道上,阻擋行人行走,釀成交通危險。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在行人穿越道臨停,可處300 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民眾可拍照或錄影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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