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關鍵條文二讀 同婚者可準用「民法」繼親收養規定

立法院今天表決同婚專法草案。(記者方賓照攝)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逐條表決各版本同婚專法草案,繼二讀通過極為關鍵的民進黨團再修正動議第4條條文,明定同性二人可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後,稍早又二讀通過同樣較具爭議的行政院版第20條,條文規定辦理結婚登記後之同性二人,將可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換言之,此條文將賦予同婚當事人「繼親收養」之權利,可依「民法」規定收養對方的親生子女。行政院在提案說明中強調,這是為了保障同性關係中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至於被收養子女間的關係,與婚生子女相同。
民進黨立委吳秉叡發言時表示,「民法」的設計是以養子女的利益為出發點,如果當事人不適合收養,除了會反映在社福單位的訪視報告中,法院也不一定會裁准,因此他認為無論是從哪個角度出發,都應該支持行政院的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