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安處罰條例修法初審通過 斑馬線不禮讓視障者最高罰7200

道安處罰條例修法初審通過,斑馬線不禮讓視障者最高罰7200。(資料照,桃園市交通局提供)
〔記者陳宜加/台北報導〕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汽車與慢車行經斑馬線或轉彎時,不禮讓視覺障礙者優先通行,加重罰鍰至最高7200元;另增訂在斑馬線放置物品而妨礙交通者,最高重罰6000元,盼更加保障視障者。
立委王榮璋提案修法,汽車、慢車駕駛人行近斑馬線或轉彎,不禮讓視障者先行通過,課予更重罰鍰;在斑馬線違規置放物品也增訂罰則,交通部表示認同。
王榮璋指出,視障者於公共空間行動時,常因汽、機車或自行車未禮讓,導致發生事故,危及人身安全。為符合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要求,參考美國、日本、荷蘭現行的「白手杖法案」,修正道交條例。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行近斑馬線時,不禮讓行人先行通過,處以1200至2400元;交委會通過修正案,汽車駕駛人不禮讓視覺障礙者先行通過,處以2400至7200元,罰鍰加倍。
慢車駕駛人轉彎或行進斑馬線時,不禮讓視覺障礙者先行通過,也將增訂罰則,處以600至1200元罰鍰,若導致視障者受傷或死亡,則加重處以1200至2400元。
另外,若在斑馬線堆積、置放物品而妨礙交通,處以3000至6000元罰鍰;若致人受傷或死亡則加倍處罰;不過,交通勤務警察依法指揮交通或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以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與現場導護人員除外。
交委會並通過附帶決議,為增進社會理解視障者白手杖的識別、讓路義務與相關罰則,降低執法疑義,要求交通部與警政署加強宣導視障者優先路權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