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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網購食品爭議 修法規定多項須載明資訊

消保處與衛福部攜手修法,未來網路食品賣家必須載明聯絡資訊、揭露商品資訊,且不得片面規定不得退換或無鑑賞期,否則累犯最高可以開罰50萬元。(資料照,記者林惠琴攝)

消保處與衛福部攜手修法,未來網路食品賣家必須載明聯絡資訊、揭露商品資訊,且不得片面規定不得退換或無鑑賞期,否則累犯最高可以開罰50萬元。(資料照,記者林惠琴攝)

2017/11/02 12:16

〔記者陳宜加/台北報導〕網購食品成為新興市場,卻也衍生不少幽靈賣家、商品誇大不實等消費糾紛。為解決爭議,消保處與衛福部攜手修法,未來賣家必須載明聯絡資訊、揭露商品資訊,且不得片面規定不得退換或無鑑賞期,否則累犯最高可以開罰50萬元。

消保處簡秘陳星宏指出,網路交易蓬勃發展,卻產生未標示聯絡資訊的幽靈賣家,或以高檔食材為幌子而出售劣質食品的誇大賣家。為解決消費糾紛,修正通過「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他指出,為避免消費者發現所購食品有瑕疵或不願購買,欲主張無條件退貨解約權時,因無賣家聯絡資料而投訴無門,強制規定企業經營者應載明其名稱、代表人、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或電子郵件等可以迅速有效聯絡的通訊資料。

同時,常見賣家僅標示食品名稱,例如冰鎮花雕醉雞腿、或花好月團圓、五子登科等形容詞,卻没有內容物、淨重、數量等資訊,規定賣家應充分揭露;2種以上混合物應分別標明,必要時應記載食品尺寸、食品添加物、製造廠商資訊。

產品若委由他人製造或監製,對於委託、任廠商或監製廠商資訊應主動揭露,當然該次交易的總價款是否包含運費,計價與負擔方式亦應充分揭露清楚。而為使消費者確認訂單內容,並有思考時間以免衝動購物,賣家應提供確認機制。

陳星宏也指出,賣家不得約定剝奪或限制消費者依法享有的契約解除權,網路購物時常見賣家標示「不享7天猶豫期」或「除非有瑕疵,售出後不得退換」等規定,但相關限制消費者行使權利的規定,依據現行消保法規定,當屬無效。

不過,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依消費者要求客製化給付、經拆封的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的數位內容或線上服務,以及報紙、期刊或雜誌、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國際航空客運服務則不在此限。

消保處指出,業者若違規,將可依消保法令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不改正者,須面臨三萬至三十萬元罰鍰的處分,累犯罰鍰更將提高到五萬至五十萬元。消保處也提醒消費者慎選安全賣家與平台,方能避免消費糾紛、甚至求償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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