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假+侍親假 國小老師請假11年又2.5個月
〔記者李雅雯/新北報導〕新北市一名國小老師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請假,前後請了兩次育嬰假;後再分別以照顧父親、母親緣由,請了兩次侍親假,從民國95年8月1日到明年(民107年)1月底,除了中間有3個半月的復職外,前後累積請假時間共計11年又2.5個月,這段時間的教學年資是「零」。
本報接獲讀者提供訊息,直指該名國小老師前後請假多年,若無心擔任教職,就該把員額位子讓出來;校方強調,該名老師請假皆按程序,合乎規定,也是他的職場權益,尊重其決定。
該校的校長甫到任學校1年多,他說,僅在去年冬天和該名老師有碰過一次面,那時並不太清楚他是誰,回頭問了人事室和其他老師後,才知他是正式老師,正請侍親假中。校長指出,該名老師請假的前半段是育嬰假、後半段是侍親假;當時的育嬰假和後來的侍親假都是「留職停薪」,該名老師請假都符合相關規定,也按照程序來,這是屬於他的職場權益,給予尊重,學校有長期代課老師接替他的位子。
校長指出,學校有「入班觀課」制度,也就是校長、老師一起入老師班級,觀摩也觀察老師上課情形,倘若該名老師復職,屆時也會有這樣的安排,了解其上課狀況外,也是看看有否需要協助處。校長另也坦言,該名老師請假就無法累積教學年資,對於老師個人教職生涯影響是蠻大的,想必是做了多番考量後才做這樣的決定。
根據該校人事室資料,該名老師從民國95年8月1日起請育嬰假兩年,後又延長半年;此次育嬰假結束後,在民國98年2月1日到5月12日,短暫支薪復職3個半月;接著請第二次育嬰假,直到民國101年1月底;同年2月以照顧父親為由請侍親假,直到民國104年1月底;民國104年2月再因照顧母親請侍親假,直到明年1月底。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中指出,「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即可以「侍親」請假,基本上,請假老師只要提出和被照顧者是直系血親的證明,校方即會准假。
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校方無法提供任何聯絡方式,記者未能取得當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