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劃設規定三級空污區恐增 環境部:標準加嚴勿解讀空品變差
環境部預告加嚴空氣品質標準,並將二級空氣污染防制區劃設定義,從看縣市轄內監測站平均濃度,加嚴為須全測站都達標。(資料照)
〔記者陳嘉怡/台北報導〕環境部預告加嚴空氣品質標準,並將二級空氣污染防制區劃設定義,從看縣市轄內監測站平均濃度,加嚴為須全測站都達標。環境部表示,不過未來可能會有縣市的部分空氣污染物濃度,無法符合空品標準,掉至三級空污防制區;但強調這是因應空品標準加嚴,不要因為數量可能增多,就此解讀為空品變差。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各縣市依照空氣品質狀況分成三種等級的空氣污染防制區,一級空污防制區空氣品質最好,包括國家公園及自然保護區;一級空污防制區外,符合空氣品質標準的區域為二級空污防制區,未符合者為三級空污防制區。該標準至少每四年檢討一次。
環境部大氣司長張順欽表示,二級空污防制區的定義從看平均濃度,改為看全部測站濃度後,未來的確有可能部分縣市的幾項空氣污染物濃度,會掉到三級空污防制區;但強調空污防制區定義加嚴,是從希望保障民眾健康角度出發,不要因為三級空污防制區乍看有增加,就解讀成空氣品質變差。
環境部大氣司科長謝仁碩補充,依照細懸浮微粒(PM2.5)、臭氧來看,現行三級空污防制區共14個縣市,此次修正後一樣會維持14個縣市,所以空氣污染管制的管制強度不變。懸浮微粒(PM10)初步來看,嘉義、台南、屏東、金門有機會從三級空污防制區,調整到二級。二氧化氮、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則是全台縣市都維持在二級空污防制區。
此外,環團也指出,此次預告的空品標準,PM2.5年平均值僅從15微克/立方公尺加嚴至12微克/立方公尺,建議應採世衛組織的建議值將PM2.5年平均值加嚴至10微克/立方公尺。
張順欽對此解釋,PM2.5年平均值12微克/立方公尺是依照目前空品狀況,包括境內境外空污影響因素,以及未來幾年國內空污防制的改善規劃,精算過的數字,先務實訂出一個可以努力達成的目標,再分階段加嚴,一下子訂一個門檻過高的目標,效益上不是太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