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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警吃案勒索10萬被判刑定讞人跑了 這下再被沒收60萬保證金

因貪污罪被判刑定讞的前警員蔡至恩,因未如期入獄服刑,除遭發布通緝,也被沒收保證金60萬元。(資料照)

因貪污罪被判刑定讞的前警員蔡至恩,因未如期入獄服刑,除遭發布通緝,也被沒收保證金60萬元。(資料照)

2024/04/17 10:33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新北市淡水警分局偵查員蔡至恩(改名:陳宥邑),3年前向涉嫌性騷擾的許男勒索60萬元「吃案費」;最高法院去年9月維持二審見解,依「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對蔡男判刑12月2月定讞。然蔡男至今未到案執行,除被檢方發布通緝,也被聲請末入保證金60萬元,士林地院已裁准。

裁定指出,檢方通知蔡至恩遵期到案入獄執行,並告知逾期會末入保證金,然蔡男未依通知履行,並經檢方發布通緝後,蔡男仍逃匿中,故裁准末入保證金60萬元。

全案源於2021年4月間,偵查員蔡至恩受理女子報案,指控在健身房被許男性騷擾;蔡以快速找到嫌犯為由,改依「傷害案」製作筆錄,未立案也未開立報案三聯單,再以交通過失傷害名義向健身房調閱許男的會員資料,另透過公務電腦查詢許男個資。

5月7日晚間9時許,蔡至恩身穿刑警背心前往許男住處找人未果;許男返家後得知警察找上門,也接到蔡至恩來電,相約深夜11時許碰面。

當晚兩人見面,蔡至恩要求「摸頭費」60萬元,先得手10萬元;然許男之後拒絕再付錢,並向分局檢舉,檢方偵結將蔡男起訴。

一審士院認定蔡男貪污治罪條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偽造文書罪,判刑12年2月;二審高等法院改依「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論處,但刑期不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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