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高中生控小五時遭狼師逼摸鳥打手槍 二審仍判無罪理由曝光
一名女高中生指控小五時遭男導師逼迫摸鳥打手槍,男導師遭校方解聘,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見解,認為無證據證明男導師犯罪,仍判無罪。(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基隆市某國小男導師遭一名女高中生指控就讀小學5年級時,要求她趁其他同學午睡時一起看A片,還拉她的手替他打手槍,男導師慘遭校方解聘,基隆地院也依「對未滿14歲女子猥褻罪」起訴男導師,不過,基隆地院審理後認為,檢方所提證據都是依女學生「夢境」所述,無證據可以佐證男導師猥褻女學生,判無罪;上訴後,高等法院採一審見解,仍判決駁回。可上訴。
判決指出,基隆市某國小5年級男導師2019年時被女高中生指控,在2013年時趁學生午休期間,把被害人帶到導師休息室,要求她一起看A片,還解下褲子拉鍊,拉女學生的手替他打手槍。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後,以男導師構成性騷擾情節重大,當年9月決議解聘。
檢警調查時,男導師喊冤指稱,他若真的有這樣的癖好,受害女學生不會只有1個人,他還說,「我是因為家裡窮才考師院的,我不會為了自己的一己之慾毀了自己的前程,我真的沒有做。」
檢方調查,女學生原本正常,突然小五時心情鬱悶,出現輕生行為,經國小、國中輔導室老師輔導,認為她患有憂鬱症。基隆市衛生局也發現她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症狀明顯,直到2019年念高中時住院接受治療指出,她常夢到男生的下體,才說出國小5年級男導師曾帶她看A片,與拉她的手替他打手槍。
檢方認定,女學生罹患憂鬱症與遭男導師猥褻有關,依涉犯刑法第227條第2項「對於未滿14歲女子為猥褻罪」嫌將他起訴。
基隆地院審理時,男導師辯護律師主張,女學生是在念高中後才控訴男導師猥褻,離女學生國小5年級已超過5年。此外,檢方所提證據都是依女學生夢境所述,學校輔導紀錄無任何男導師的犯行記載,也未提及本案細節,無法證明男導師真有猥褻女學生。
合議庭認為,檢方依女學生輔導與就醫等紀錄,雖能證明女學生國小5年級的情緒反應及患有鬱症、與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症狀等事實,但女學生的身心變化,成因究竟為何,與女學生所指遭男導師猥褻,是否具備關聯性,尚難證明。女學生的指控到底是夢境,還是現實生活中發生過,難以驗證,加上又無其他證據可證男導師有猥褻女學生,判男導師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只有女子多年後回憶的指控,並沒有其他有力補強證據能證明男導師犯行,仍判男導師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