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詐!平台業者應24小時內移除投資詐騙廣告 違者至少罰12萬
行政院為強化打擊詐騙行為,提出「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一‧五版」,並提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條之1修法。(資料照,行政院提供)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立法院會5月三讀通過增訂「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條之1,明定網路平台業者須在通知期限內移除投資詐騙廣告,內政部近日公告警察機關處理裁罰基準及實施要點,要求限期改善通知函送達後,平台業者應於24小時內,將所指定廣告下架,並檢附下架證明。未限期下架者,首次可處12萬元,累計第5次以上按次處60萬元。
詐騙集團打著名人名號,在網路平台投放釣魚廣告,藉以「假投資、真詐騙」,包括台積電創辦人張忠謀妻子張淑芬、輝達執行長黃仁勳等人都被冒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條之1,明定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也禁登冒用名人引誘投資等廣告,平台業者如果違規刊登,負連帶賠償責任。
為掌握時效,避免違法廣告持續刊登,致被害群眾增加,內政部訂定「警察機關處理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條之1案件統一裁罰基準及實施要點」,規定刑事局執行紙本處分送達流程,並得以電子郵件或電子表單方式通知業者先行改善。
網路平台業者收到通知後,應於24小時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違法廣告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並檢附下架證明資料、刊登者資訊,包括委託刊播者、出資者及所在地,通知刑事局複查。刑事局接收複查資料後,應於12小時內,以電子郵件或電子表單方式通知網路平台業者複查之結果。
違法廣告依時下議題假冒他人投資廣告,以及假冒政府機關、知名人士投資廣告,得視個案情形縮短限期改善期限。
對於違反規定的平台業者,若未在通知期限內移除投資詐騙廣告,得按次連續處以罰鍰,第1次處12萬元、第2次處24萬元、第3次處36萬元、第4次處48萬元、第5次以上按次處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