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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守中敗訴定讞 二審:丁未證明選務違失足以動搖選舉結果

國民黨台北市長落選人丁守中。(記者塗建榮攝)

國民黨台北市長落選人丁守中。(記者塗建榮攝)

2019/12/17 15:35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國民黨台北市長落選人丁守中,去年11月24日以3000多票差距飲恨,丁不滿選務紊亂、邊投票邊開票造成選舉不公,提起選舉無效之訴,一審判丁敗訴,高等法院二審今駁回上訴定讞;判決理由剛出爐,高院認為中選會未詳細考量公投議題大增可能會耗費大量時間,而仍決定投票時間為8小時,台北市選委會也未增設投開票所因應人龍,雖有違失,但丁守中未能舉證證明這些違失足以動搖選舉結果,因此駁回丁上訴。

判決指出,公職選罷法規定的選舉無效之訴,必須是中選會或選委會辦理選舉違法,且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法院才可宣告選舉無效,丁守中提起選舉無效之訴,應舉證證明兩項要件:中選會、北市選委會辦理選舉違法,且該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

高院認為,北市選委會考量公投投票權人與選舉權人有97%重疊,考量選務人力、物力、場地、經費,因而將公投與選舉定於同時段、同投票所投票,並未違法。

合議庭法官吳青蓉、周美雲、林政佑認為,選罷法為了保障選舉人的投票權,特別規定「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處於可行使投票權狀態、而未能及時完成投票之選舉人,仍可投票」。

中選會在投票當天所的發新聞稿,只是在重申這項規定,至選舉當日下午4時為止,還有數量不詳的選民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投票,中選會依照此項規定,允許下午4時前到達投票所排隊、但尚未進入投票所的選舉人,在投票時間截止後,仍能進入投票所投票,並無違法。

判決指出,選罷法雖規定投票前10日起至投票截止前,禁止發布民調,但「開票進度資訊」和「民調」的本質不同,開票情形並非選罷法限制的對象,開票結果公布後,新聞媒體基於閱聽大眾知的權利而報導,選委會無從禁止媒體的選情報導和評論。

合議庭認為,選罷法明定投票完畢後,個別投票所就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即公布開票結果,採「分散投票,分散開票」制度,意在防止移動選票的風險、以及選舉弊端的發生,並昭公信,單一投開票所投票完畢、立即開票,是選務機關的法定義務。

而各投票所的投票完畢時間不一致,開票時間就有可能不一致,丁守中所稱的一邊投票、一邊開票,實情是某一處投票所尚未投票完畢,其他投票所已改為開票所,這是因各投票所投票完畢時間不一致所致,實為立法裁量、制度選擇的結果;即使選罷法因時代演進而可能衍生不當結果,而有修正的必要,但仍難以認定中選會、選委會在辦理選務時有違法,而足以影響選舉結果。

至於排隊等候投票的選民持續使用手機,高院認為選罷法規定的投票秘密原則,是要防止拍攝選票、妨害投票秘密。但排隊等候區並非此規範的範圍,因此可以使用手機,丁守中也未舉證證明這些排隊時用手機觀看開票進度的人,受到影響而改變投票的決定。

合議庭唯一認定選務機關會有違失的部分,是中選會應知公投案件數可能大幅增加,卻未詳加斟酌公投案對選舉耗費時間的影響,仍決定投票起始、截止時間仍依往例維持為上午8時至下午4時,投票所數量也依循2016年的總統大選設置;北市選委會也未依投開票所設置原則,設置投票所,以致有419個投票所選舉人數超過1500人,21個投票所選舉人數超過1800人,中選會也未督促,皆有違失。

但中選會和北選會最後都讓已到場的選舉人完成投票,雖然選民等候時間比往常選舉久,但都已保障了選民的選舉權,難以認定這些違失已普遍且直接影響選民行使選舉權,丁守中也未舉證證明選務違失已導致動搖選舉結果,使當選變落選、落選變當選,因此認定這些選務違失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故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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