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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橫刀奪愛 老闆水果刀刺頸判刑10年4月

林男殺害員工後,警方循監視器找到林男住處將他逮捕,查扣水果刀。 (資料照)

林男殺害員工後,警方循監視器找到林男住處將他逮捕,查扣水果刀。 (資料照)

2025/03/17 12:34

〔記者王定傳/台北報導〕經營食品批發公司的林姓男子,去年發現譚姓員工竟與她的同居人賴女交往,譚男多次承諾不再與賴女交往,卻違背諾言與賴女藕斷絲連,去年3月25日,他一氣之下竟持水果刀、電擊槍、開山刀攻擊譚男,甚至將水果刀刺進他的脖子裡面,新北地院審理後依殺人罪,判處林男10年4月徒刑,可上訴。

檢警調查,去年3月25日下午3時許,林男攜帶水果刀、電擊槍、開山刀等物,前往新北市五股區譚男住處,先持電擊槍朝譚男頭部射擊後,再持水果刀朝譚男身體揮砍與捅刺。

林男的行為導致譚男受有左外胸、左腹部、左背部、右頸部、左上肢多處銳器穿刺傷、雙手手指多處銳器割傷、左額頂部卡有電擊針處皮下出血等傷勢,並因左外胸、左腹部、左背部、右頸部銳器傷造成上腔靜脈破裂及多處臟器穿刺傷而大量出血。

鄰居於同日下午3時39分許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經警隨即獲報到場,並由消防人員破門而入將譚男送醫急救,仍於同日下午5時12分許宣告不治。

全案起訴後由國民法官審理,林男在審理中認罪,他的辯護人則主張,林男當時請求被害人不要與賴女交往但遭拒絕,一氣之下才犯案,應構成處7年以下徒刑的「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罪,而非一般殺人罪。

合議庭審理後認定,林男所為是殺人罪,而非「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罪,犯案手段凶殘,犯後還將被害人住處門鎖上鎖,延誤警消救治被害人時間,犯行並無何情堪憫恕之處,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且在法院協調下已當庭賠償家屬5萬元,之後等出獄後再賠償。

合議庭並認為,林男非常愛賴女,甚至「愛烏及屋」,對賴女所生與他無血緣關係的子女,比對自己親生的小孩還要好,被害人雖多次答應不再與賴女交往,却違背諾言,林男因為遭員工「橫刀奪愛」,也遭賴女背叛,案發時再度要求被害者讓他家完整,不要再與賴女交往,仍遭拒絕,因思慮欠周而犯案。

合議庭認為,林男所為固造成年輕生命的喪失,應予嚴譴,但因上述情形,他也屬「無奈與現實環境」的另一種「受害人」,不宜重判,判刑10年4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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