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被害人家屬原諒 基隆台62甲線酒駕命案不行國民法官參審
蘇姓駕駛被控酒駕致死罪,基隆地院審酌蘇男已賠償被害人家屬250萬元,並獲得家屬原諒,今天裁定不行國民法官參與審判。(資料照)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國民法官法今年元旦起實施,基隆市第2件適用國民法官法的基隆港東岸聯外道路酒駕致死案,基隆地方法院審酌蘇姓駕駛,已賠償被害人家屬250萬元,並獲得家屬原諒,今天(28日)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蘇姓男子今年3月27晚間與呂姓友人等多人唱歌後,又至他處續攤喝酒至隔天凌晨4時許,酒駕車載呂男行經基隆港東岸聯外道路1.5公里處,失控撞及左側圍牆,高速原地打轉後,再撞及右側邊坡,致呂男在車子反覆撞擊中,從後座拋出車外撞及邊坡,因頭顱破裂,身體多處骨折死亡。蘇男也身受重傷,因血液中酒精濃度值超標甚多,被檢方依酒駕致死罪嫌起訴。
由於蘇男被檢方依酒駕致死罪嫌起訴,符合國法官法中「故意犯罪發生死亡結果」的規定,成為繼高翊峻酒駕撞死孝子被國民法官重判9年後,基隆地院第2件採國民法官制審判案件。
蘇男的公設辯護人依蘇男在偵查中已坦承犯行,且賠償被害人家屬250萬,並已獲得被害人家屬原諒,希望由職業法官審理,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基隆地院認為,法院應優先考量被害人家屬對訴訟程序進行與量刑審酌的意見,才能更貼近國民對於司法的瞭解與信賴;本案如行國民參與審判,將因國民法官新制開始,在媒體高度關注而大幅報導下,嚴重影響被害人家屬受創心靈的重建,法院對被害人家屬能早日回歸平靜生活,撫慰心靈創傷的殷切期盼,應特予尊重,認為符合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4款,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