墾丁海豚與遊客共游 海保署提醒共游或觸摸恐判刑或罰30萬元
![墾丁南灣出現海豚伴,可愛模樣吸引爭睹。(民眾提供) 墾丁南灣出現海豚伴,可愛模樣吸引爭睹。(民眾提供)](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3/10/20/phpar1x9Z.jpg)
墾丁南灣出現海豚伴,可愛模樣吸引爭睹。(民眾提供)
〔記者洪臣宏/高雄報導〕墾丁小灣、南灣傳出遊客與海豚共游,海洋保育署表示,海豚到淺水域是為了減少體力消耗或躲避攻擊,不是為了好玩,與海豚共游或觸摸將對其造成緊迫,迫使海豚改變其自然行為,恐涉嫌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將可能處一年以下徒刑或併科最高30萬元罰金。
海保署表示,13日海保救援網(MARN)團隊接獲民眾通報墾丁小灣有海豚出沒,即由海保署海洋保育站聯繫海巡第八巡防站加強巡邏附近海域,並提醒遊客切勿追逐、餵食、拍打水面等騷擾行為。
19日下午再次接獲民眾通報,墾丁南灣有海豚出沒,海洋保育站人員偕同海巡人員至現場已未見海豚蹤跡。MARN救援團隊根據影片中海豚的行為判斷,海豚游至淺水域休息,是為減少體力消耗,躲避可能攻擊牠的生物,應盡量避免靠近導致其緊張,讓牠能自行恢復到可以回到深水區正常生活。海洋保育站人員與海巡人員今天再次前往海灘向民眾勸導。
海保署說明,民眾於野外遭遇鯨豚應與鯨豚保持一定距離,切勿企圖靠近與其共游、觸摸、餵食或拍打水面驚擾,倘若造成鯨豚個體或族群的行為改變,表示鯨豚可能已受到人為的干擾,請前往墾丁遊玩的民眾應特別注意,以避免因騷擾鯨豚觸法。
海保署強調,所有鯨豚都屬保育類動物,如果蓄意對保育類動物騷擾,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2條,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勿以身試法。
海保署呼籲,若發現擱淺或需要救援的鯨豚或海龜,為了自身以及動物的安全,請勿在沒有專業指導下,任意對動物進行處置,應趕快撥打海巡「118」專線或通知所在縣市海洋保育主管單位,盡可能提供詳細發現地點、時間及敘述動物狀況,才能讓海保救援網(MARN) 專業團隊能在最短時間內前往救援。
![海保署提醒不要騷擾海洋野生動物。(海保署提供) 海保署提醒不要騷擾海洋野生動物。(海保署提供)](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3/10/20/4464744_1_1.jpg)
海保署提醒不要騷擾海洋野生動物。(海保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