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誌不明罰單被撤銷 交通局翻案扳回一城
黃女罰單被撤銷,交通局上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發回重審。(記者鮑建信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黃姓駕駛晚上戰備跑道超速被開單,以警示牌放置地點有瑕疵,及夜間沒有照明設備看不到為由翻案成功後,交通局不服上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有疑點未釐清,撤銷原判決,發回重新審理扳回一城。
據了解,黃女於2020年3月16日晚上7點多,開車行經屏東戰備跑道台1線430.5公里,因超速被枋寮分局開罰1800元後,向高雄地院遞狀要求翻案。
她說,超速路段於昏暗環境下,設置的警告標示,不符合「明顯標示」的認定。又說,現場擺設的不是「前有測速照相」大型告示牌,且其位置不是在路旁,而是在中央分隔島,根本看不到。
交通局則說,違規地點與警告標誌相距約163公尺,符合「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明顯標示」的舉發要件,且告示牌為紅色外框三角形警示標誌,樣式清晰明顯,前方亦無任何遮蔽物阻擋視線,也符合規定的反光係數,夜間有自然光線及車燈照射下,足可清楚辨識。
高雄地院指出,該標誌所設置的路段,為單向3線的快車道,中央分隔島與最內側車道間,又有障礙物線,路面甚為寬廣。而黃女行駛最外側車道,又無路燈照明,依她視野及車燈照明所及範圍,恐無法看到警告標誌,裁定不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調查,排除路燈照明不足情形,並認為違規路段是否屬「特殊情況」,原判決未依職權查清楚,撤銷發回地院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