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路被趕下車 可不付車資
2015/08/26 06:00
〔記者郭逸、吳仁捷/綜合報導〕民眾搭計程車,半路若遇到運將趕乘客下車,應如何確保權益?
台北市公共運輸處長陳榮明表示,依照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計程車司機未載送乘客至指定地點,或中途要求乘客下車,乘客就無須繳費,司機也不能強制收費,一旦遭遇這種狀況,乘客可據理力爭,通報市民服務專線1999或報警,爭取應得權益。至於運將的不當行為,則由所屬的車行、公會懲處。
此外,新北市板橋警分局交通組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規範,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221條至第229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4條至第27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若只是曾犯非重罪的前科犯,仍可擔任計程車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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