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傳播妹未成年 男子無罪
2014/08/27 06:00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剛滿18歲的沈姓男子,花3000元與傳播妹小莉(化名)共度春宵,卻因對方未滿18歲,被依違反兒童與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起訴。沈男喊冤指出,小莉外表成熟,不知她未成年;新北地院法官勘驗光碟,發現小莉有刻意化妝打扮,外貌非稚嫩,認定沈男確實不知對方年齡,判無罪。
先問過年紀 尋芳客喊冤
102年6月29日,沈男與朋友到新北市某汽車旅館開趴,並與小莉共度春宵,卻因對方未滿18歲,檢方將他起訴。
沈男喊冤說,傳播公司派來的小姐大都年滿18歲,性交易前,他友人及他都曾詢問對方年紀,小莉自稱19歲,何況她濃妝豔抹、穿著成熟、身材姣好,並無懷疑其年齡。
法官勘驗光碟,小莉有刻意化妝打扮,輪廓深邃,穿著豔麗成熟,身材發育良好,外貌非稚嫩,確實有可能讓人無從分辨她未滿18歲,因而採信沈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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