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容揮霍司法資源╱婦微傷毀約提告 法官判洗頭小弟免刑
彰化縣和美的林姓貴婦洗頭時遭抓傷0.2公分,不願和解,遭法官斥責揮霍刑事司法資源。(翻攝自司法院網站)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林姓婦人到一家知名連鎖美髮店消費,男助理洗頭時不慎在她的額頭抓出一道傷痕,同意賠林婦六千元及簽下和解書,但林婦隨即反悔,以恐懼到失眠等理由提起刑事告訴。彰化地院認定男助理觸犯過失傷害罪,但判決免刑,法官更在判決書中痛斥婦人「本案自始就不該容任如此奢侈揮霍刑事司法資源」。
婦稱恐懼失眠不敢上髮廊
判決書指出,林婦於去年十二月間前往彰化縣和美鎮一間連鎖美髮店洗頭,男助理不慎抓傷林婦前額,造成長約二.五公分、寬〇.二公分的抓挫傷,男助理坦承疏忽,雙方當場簽下「傷害和解書」,約定男助理應於今年一月三十日前支付六千元,婦人則放棄刑事告訴權與民事請求權。男助理依約於期限前三天匯款,林婦卻食言而肥,在男助理匯款前十天,到警局提過失傷害罪告訴;檢方傳喚時,林婦強調自己不收六千元,也不願和解。
彰化地院審理時,林婦主張此事造成她洗頭的陰影,回想起被抓傷情景仍心生恐懼,半夜不得安眠、不敢再去髮廊,擔心臉龐留下疤痕。法官審視診斷證明書與傷勢照片後指出,依法院過往審理過失傷害案而言,林婦傷勢可謂相當輕微。
法官於判決書內,特別附上婦人的「受傷照」,認為林婦大學畢業、經商,具備相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應非蒙昧無知之人,卻在簽和解書後又提告,之後又拒絕撤回,毀約情事至為明確。
法官指出,這起刑案本質為尋常消費糾紛,並非命盜重案,自有更適切的途徑解決,珍貴司法資源也可用在更重大、具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上;法官特別強調,本案自始就不該容任如此奢侈揮霍刑事司法資源,既然偵查、審判資源已經被浪費了,那就更不該再繼續浪費執行資源,依此判決被告免除其刑;檢方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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